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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6 23:29:59 来源:公司

合同是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合同的保护除了《合同法》,还有关于《合同法》一些司法解释,誉远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加盖公章的单位对合同应当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业务人员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诈。合同欺诈不仅对合同签订方造成损失而且使加盖公章的单位蒙受损失,至少是商业信誉上的损失,因此应当努力加强对合同的规范管理。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是信息市场发展的产物,但随着这一市场的发展合同欺诈也随之出现。主要的欺诈表现是:

对凡是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约而是由特定业务员仅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订约的当事人应提高警惕。必须核实对方的营业执照,对方业务员的授权委托书,该单位联系方式,该单位是否继续存在,业务员订立的合同对该单位是否有约束力等。具体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传真、邮件、上门考察等方式,当然上门考察最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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